ICC-国际商会
ICC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成立于1919年,发展至今已拥有来自130多个国家的成员公司和协会,是全球唯一的代表所有企业的权威代言机构。
中文名:ICC国际商会
外文名: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成立时间:1919年
总部所在地:法国巴黎
成员数量:拥有来自130多个国家的成员公司和协会
商会性质: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组织,是联合国等政府间组织的咨询机构
国际商会
国际商会以贸易为促进和平、繁荣的强大力量,推行一种开放的国际贸易、投资体系和市场经济。由于国际商会的成员公司和协会本身从事于国际商业活动,因此它所制定用以规范国际商业合作的规章,如:《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并成为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国际商会属下的国际仲裁法庭是全球最高的仲裁机构,它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起着重大的作用。
国际商会的性质
国际商会是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组织,是联合国等政府间组织的咨询机构.国际商会于1919年在美国发起,1920年正式成立.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国际商会的基本目的是为开放的世界经济服务,坚信国际商业交流将导致更大的繁荣和国家之间的和平。到2012年底,国际商会的会员已扩展到100多个国家之中,由数万个具有国际影响的商业组织和企业组成,已在59个国家中成立了国家委员会或理事会,组织和协调国家范围内的商业活动。
国际商会的职能
国际商会主要职能有四个:(1)在国际范围内代表商业界,特别是对联合国和政府专门机构充当商业发言人;(2)促进建立在自由和公正竞争基础上的世界贸易和投资(3)协调统一贸易惯例,并为进出口商制定贸易术语和各种指南(4)为商业提供实际服务.服务包括:设立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院、协调和管理货物临时免税进口的ATA单证册制度的国际局、商业法律和实务学会、反海事诈骗的国际海事局、反假冒商标和假冒产品的反假冒情报局、为世界航运创造市场条件的海事合作中心和经常组织举办各种专业讨论会和出版发行种类广泛的出版物。
组织机构
国际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执行局、财政委员会、会长、副会长及前任会长和秘书长、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和会员、会员大会,此外还没有国家特派员。国际商会现下属24个专业委员会及工作机构。这24个专业委员会是:国际商会一联合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经济咨询委员会。国际贸易政策委员会。多国企业和国际投资委员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计算机、电报和信息政策委员会,银行技术和惯例委员会,知识和工业产权委员会,环境委员会,能源委员会,海运委员会,空运委员会,税务委员会,有关竞争法律和实务委员会,保险委员会,销售、广告和批售委员会,国际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国际局,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合国际商业法律和实务学会,东西方委员会,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合作委员会,国际商会国际海事局,国际商会海事合作中心,国际商会反假冒情报局.
委员会
就目现代化的运输技术的使用、自动信息处理的增长以及市场不稳定诸因素造成的商业惯例变化提供建议;对影响国际贸易的各种法律的差异提出解决意见;积极参加其他有关国际团体。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工作1)通过《担保统一规则》草案2)支持和推动国际商会的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的普及和推广;3)出版所有权保留的第二个指南。4)出版代理合同示范本5)讨论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方面的法律和商业方面的问题等;6)讨论国际租赁贸易方面的问题。
银行委员会
在国际银行实务中推动使用自动信息处理技术,并起草新的统一规则。在必要时修订有关托收、跟单信用证等的现行统一规则;与商业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国际团体一起工作,发起旨在获得更为广泛的银行法和技术知识的活动。主要工作1)修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2)就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发表意见,并对案例进行研究等;3)准备保证书的标准格式。
国际仲裁委员会
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发展并促进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业争议。主要的工作有:1)审查有关多方当事人仲裁的问题;2)审曾国际商会仲裁示范条款和与仲裁条款有关的管辖权问题3)修改国际商会关于技术鉴定规则等4)出版国际商会裁决书的摘要
国际商会仲裁院
该机构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组织。每年都有来自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的当事人、仲裁员和律师参与国际商会的仲裁。截止1991年底,仲裁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达750件,其中333件为1991年新受理的案件。每一个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向仲裁院推荐一名委员。截止1991年12月31日,仲裁院已经拥有48个不同国籍的委员。《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刊登在国际商会第447一2号出版物
国际商学会
概述该会创立于1979年,其目的是培训国际商业法方面的人才,并在职业律师和学者们之间架起桥梁,以期互通信息。主要活动1)组织培训讨论会,以扩大国际贸易法律及在解释和执行国际合同中发生纠纷的知识;2)加强学术单位与国际贸易商之间就一些特殊方面问题研究的联系3)组织对国际贸易法的研究工作。学会的学术委员会由国际商会指定的40名成员及来自世界各国的84名讯员组成。为包括律师们在内的以及其他有兴趣发展国际商业法律的人士提供论坛。主要工作1)完成正在进行的项目。2)组织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合同的研讨会3)培训起草和执行国际合同的谈判人员等;4)完善仲裁员制度。
中国国际商会
该委员会创立于1991年6月,旨在加强作为世界范围内的业主代表的国际商会和作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商业国际化民间组织的中国国际商会之间的合作。合作委员会将注重研究和讨论经济贸易的政策性问题,如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环境保护、国际贸易政策等;将在专业领域特别是货物暂准进口、商事和海事仲裁、国际贸易惯例。银行业务、知识产权、翻译出版等方面加强了解和合作.1992年6且和9月在中国举办国际贸易惯例研讨会和银行跟单信用证实务研讨会。合作委员会的成员分别是国际商会和中国国际商会的高级代表。
协会货物条款
ICC—Institute Cargo Clause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各国保险组织都制定有自己的保险条款,但使用最普遍的是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订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我国企业按CIF或CIP条件出口时,一般按《中国保险条款》投保,但如果国外客户要求按《协会货物条款》投保,一般可予接受。《协会货物条款》的现行规定于1982年1月1日修订公布,共有6种险别,它们是:(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 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简称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简称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以上六种险别中,(A)险相当于中国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更为广泛,故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围。(B)险大体上相当于水渍险。(C)险相当于平安险,但承保范围较小些。(B)险和(C)险都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表示其承保范围。六种险别中,只有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其他五种险别的结构相同,体系完整。因此,除(A)、(B)、(C)三种险别可以单独投保外,必要时,战争险和罢工险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